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恢1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缴存信息、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有价证券。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名下存款1354元,扣除剩余案件受理费1094.11元、罚款259.89元后,本案未受偿;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探梅坊3幢2单元1402室的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案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200万元(19.97774%)的股权。截至2024年4月18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剩余案件受理费1094.11元已收取,执行申请费9800元初执案件已收取,剩余罚款740.11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02执恢1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