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02执异32号
案外人:***,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南新村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NHXG2J,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缤纷大学城B2-1区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在本院执行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4年1月18日对执行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探梅坊3幢2单元1402室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199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探梅坊3幢2单元1402号的房屋。2011年12月14日,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夫妻感情破裂。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离婚协议。涉案房屋离婚后归案外人所有。离婚后该房屋也一直由案外人居住至今。双方离婚手续办理在2011年,(2022)浙0802执1932号执行案件发生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也并不存在为了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因此,该房屋属于案外人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关联。根据法律规定,请求立即中止对案外人房产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案所涉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22)浙0802执193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探梅坊3幢2单元1402室的房地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2022)浙0802执异21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的异议请求。该裁定已于次日生效。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本案案外人之前已就案涉房地产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并已被本院驳回,现其再次就该房地产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