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系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工程款504683.18元、保证金2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机械设备暂不宜拍卖、变卖,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穴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鄂11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