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扬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四川扬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93号

原告: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易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嵩,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扬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8号附19号2幢1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彭阳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扬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三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