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7197号
原告:宋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结果: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