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扬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宋某与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7197号 原告:宋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结果: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