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201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兴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94298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