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城区实验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3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942980L(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城区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8309011-X。
法定代表人:解大柱,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城区实验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