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群与***、***、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03民初1049号
原告:龙群,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县。
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群与被告*小武、***、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家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群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