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993号
原告沈阳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