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单元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满良,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会宁县中川乡化合村李庄社30号,
原审被告: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海一大厦3楼、10楼)。
负责人:邹文斌,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满良、原审被告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程承揽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为对特定区域现有的建筑物进行光缆更换,系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附着,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范畴,一审法院不应将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满良答辩称,答辩人与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工程承揽合同》,但合同内容为光缆、电缆、五类线、箱体、入户等的安装、熔接、标示、调测等,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民事案由规定中的承揽合同纠纷的七个具体案由中,不包括所涉合同的纠纷。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位于西宁市城北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该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王满良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工程承揽合同》等证据,本案涉案的工程内容为网改工程的光缆、电缆、五类线、箱体、入户等的安装、熔接、标示、调测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据此,本案所涉网改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线路工程。对于因此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已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但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所涉网改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的某些小区,属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上诉人王满良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将该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清燕
审判员 许正芳
审判员 姜晓娟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慧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