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

陶达芳与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10590号
原告:陶达芳,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辜多伦,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单元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建国,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达芳诉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9月6日,原告陶达芳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达芳撤回对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达芳撤回对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