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6869号
原告:陶达芳,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鸿飞。
原告陶达芳诉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陶达芳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13元,但原告陶达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陶达芳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达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