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

陶达芳与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6869号
原告:陶达芳,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鸿飞。
原告陶达芳诉被告成都雅典那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陶达芳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13元,但原告陶达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陶达芳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达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