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北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对湖北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该 -2- 公司经本院二审送达已到庭,一审对湖北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伸审判员***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培 培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