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2982号
原告: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鸿儒,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原告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调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