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

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恒盛花园**楼附13、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68849A。
法人代表人:牛煜军,系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868333。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5926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住,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以朵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0429320525B
法定代表人:***,系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校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58168。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905110284。
上诉人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借贷合同》中加盖的“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印章真实性与本案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一审对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敏
审判员龙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