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

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与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1民初3365号
原告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20号恒盛花园4号楼附13、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68849A。
法定代表人***,系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81059269。
被告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以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0429320525B。
法定代表人***,系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310858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711390544。
原告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3月10作出(2019)黔020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民终9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19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11.15元(自2017年3月14日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至起诉后按每年6.175%的利率每天支付15.55元的逾期违约金,直到货款支付完毕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资购买昭阳E41-80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AIR2平板十六台等价值111940元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且在2017年3月1日,被告按合同约定对购买的物品进行了验收,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0000元后拒绝支付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本案涉案标的经办人)涉嫌诈骗,经被告到水城县公安局报案后,2018年6月12日,水城县公安局以被告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员工***涉嫌案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保准,决定立案,并书面告知了被告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盘水万事达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