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行审25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12757843173E。
负责人:王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枣园西村。
委托代理人:朱柯,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小区。
被执行人:陕西综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46号1幢12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634017955M。
法定代表人:孙智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永恒大厦公共区域室内装修工程拖欠王效峰、谢玉华、曹培见、刘鹏4名劳动者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4月15日工资共计4.84万元,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1.5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晔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董文硕
书 记 员 张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