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1127号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综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0)陕0112行审25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王效峰等4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4月15日工资共计48400,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62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第三人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62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