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42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综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3524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0300元。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903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754元陕西综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2民初1352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