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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某某机械租赁部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53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经营者:茹继维,系该租赁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庆,系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机械租赁部与被保全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58,500元的财产。因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74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北京南路支行尾号758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