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5152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告: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2023年7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