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82执371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
法定代表人:楚相江,该公司经理。
***、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涵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执行代理。
被执行人:付英,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付英,该学校校长。
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行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38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冻结了付英的银行账户。2019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彩信向付英送达其与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的执行通知书,责令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立即给付***、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欠款和违约金21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050.00元,合计213,050.00元。2019年12月2日,本院划拨付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存款698.6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釜江大道支行存款144.07元,合计842.75元,该款已经支付给***,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尚欠***、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案款209,157.25元。2019年12月23日,本院将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限制其高消费。经查,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系租用其他单位房屋办公,现已停止营业。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彩信对***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不能提供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财产线索,对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2020年4月15日,***与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的特别授权执行代理人龙麒进行座谈,因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暂无财产履行而协商无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付英、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服务职业培训学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王明远
审判员 柯勇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运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