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天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严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5703号
原告:***,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天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生超。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绿化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4,399.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10月起受雇于被告***从事绿化工程施工。2018年5月10日下午,原告根据***的安排,在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五路绿化隔离带工地施工。原告站在货车上铲土时,货车突然开动,致使原告从货车上跌落倒地,头部受伤。该绿化工程系由被告天平绿化公司发包给被告***,而***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故认为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天平绿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而被告天平绿化公司与本案无关,故认为宝山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无法认定被告天平绿化公司与本案无关,而天平绿化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故宝山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天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天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