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70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3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的款1097181.00元。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372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