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78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徐冠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7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解除对对方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二、解除对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樊云飞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