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4民初368号
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18C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十堰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4626380A。
法定代表人:叶艳。
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0.00元,减半收取计2155.00元,由原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