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3033号
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康庄西路与北园北路交叉路口西北角距离路口200米处(新三友沙场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丽景名都商住**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侯世豪,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艾里菲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