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9财保165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1608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316084。 案件申请费1857.26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