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立井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方卉,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安宁渠路**平**/span>
负责人:张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陇海综合楼**an>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生效的(2019)新0104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37837.49元,执行费646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