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2民初9545号
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进街198号丽景名都商住10号楼办公2104室。
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环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被告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设局支付工程看管期间的看护费288,000元;2.判令建设局支付工程看管期间的水电费14,400元;3.判令建设局支付工程看管期间的取暖费10,800元,以上合计313,200元。事实和理由:建设局发包给我公司的“XXX水源地牧民搬迁工程(BT)项目”予以2015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局。由于建设局当时未将该工程交付第三方使用,经协商一致,建设局于2015年11月15日向我公司出具《看管委托函》,委托我公司安排专人对已交付给建设局的该工程进行看管,以确保房屋的门窗、水电暖等设备的安全,并承诺看护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建设局支付。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人员严格按照建设局的要求将该工程一直看管至2018年12月。但看管期间的看护费、水电费、取暖费等经催要,建设局拖延支付至今。催款过程中,按照建设局要求我公司已开具了发票。针对建设局的严重违约行为,我公司起诉至法院。
建设局辩称,东力公司未向我局提供看护,我局不应支付
看护费,水电费及取暖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5日建设局出具XXX水源地牧民搬迁工程(BT项目)看管委托函,写明由东力公司施工的XXX水源地牧民搬迁工程(BT项目),已于2015年8月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局,因冬天已至,需要有专人看管,以保证房屋的门窗、水电暖等设施的安全,经与东力公司协商,由东力公司安排专人看管,看护费及取暖费均由建设局统一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起截至建设局接收。之后东力公司安排专人对上述工程进行看管。2016年12月31日东力公司向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写明东力公司承建的XXX水源地牧民搬迁工程(BT项目)楼项目已于2015年8月竣工验收,一直未交付第三方使用,经甲方要求东力公司安排两人对该两栋建筑进行看护,看护费用由建设局统一支付,每人每月400元,水电费每人每月200元,取暖补助每人每月300元(含液化气和煤),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费用合计104,400元。当日建设局赵宏昌签署“由监理、审计去核,价格可参考当年市场价”的意见,并由建设局加盖印章。东力公司索款过程中,赵宏昌在2018年度考勤统计表签署“经双方确认,认定看护时间截至2018年6月,共计30个月”的意见,东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杰在下方签名,并加盖东力公司印章。东力公司提供的XXX项目工地看护工资表显示,看护人员张庆忠、牟林月工资标准4,000元,1-3月补贴500元,4月补贴350元,5月至9月补贴200元,10月补贴350元,11月至12月补贴500元,上述补贴即东力公司主张的水电费每人每月200元,采暖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2021年1月26日东力公司开具4张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313,200元。审理中,东力公司称赵宏昌系建设局派驻的涉案工程代表;建设局称赵宏昌仅为一般工作人员,确认看护期间的签字属个人行为。
上述事实,有看管委托函,情况说明,考勤统计表,看护工资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中,东力公司与建设局就XXX水源地牧民搬迁工程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建设局未将工程交付第三方使用,委托东力公司看护,以保证房屋的门窗、水电暖等设施的安全。双方因看护费用发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2015年11月15日建设局出具看管委托函,写明涉案工程由东力公司安排专人看管,看护费及取暖费均由建设局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起截至建设局接收。2016年12月31日东力公司向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列明的费用包含看护工资、水电费及取暖费,建设局赵宏昌签署的意见说明对费用项目无异议,但价格参考市场价。东力公司索款过程中,赵宏昌与东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确认看护时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共30个月。结合赵宏昌在2016年12月31日情况说明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局公章的情况,可以认定赵宏昌系涉案业务的经办人员。故本院对双方确认的看护期间予以确认。关于看护工资、水电费及取暖费标准问题,从东力公司提供的看护人员工资表来看,东力公司是将水电费、取暖费以补贴形式发给看护人员的,即看护人员实得收入最高4,500元,最低4,200元。工地看管需24小时在岗,与乌鲁木齐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三险一金”)1,620元相比,看护人员工资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按双方确认的看护期间,即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支付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看护费240,000元(4,000元×30个月(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2人);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支付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电费12,000元(200元×30个月(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2人);
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支付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暖费9,300元(300元×2人,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计算采暖期)。
上述款项,限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新疆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元,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新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力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