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621民初3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发俊,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理顺,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1947192XJ,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三0六队。
法定代表人:蒙光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住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0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发俊、常理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7年,三0六公司承接了昭通市鲁甸县新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勘察工程,并授权委托和昆为该项目全权代理人。同年4月,和昆与***找到***,将昭通市鲁甸县新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勘察工程劳务施工工程分包给***个人。双方口头约定,该勘察工程进尺以95元每平米进行结算,具体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整个工作过程由三0六公司指派员工卢家卫担任记录员及现场技术负责人。***按照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后双方组织进行了收方与结算。经收方和结算,该勘察工程共进尺6074.6米,按95元每米单价计算,总勘察劳务费用为577087元。***于2017年9月前通过微信及现金向***支付过110000元劳务费,现三0六公司与***尚欠***劳务费467087元。2017年9月三0六公司与***向原告出具了467087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欠款。2018年***又通过农业银行向***转账支付100000元劳务费,现三0六公司与***仍欠***劳务费367087元。经***向三0六公司和***多次交涉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三0六公司与***连带向***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6708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0六公司与***承担。
三0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辩称,***主张的事实、金额完全属实。鉴于三0六公司承包给其的勘察工程还未最终进行结算,为此导致无法按期支付所欠***的勘察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鲁甸县卫生健康局(原鲁甸县卫生局)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鲁甸县卫生健康局将云南鲁甸“8.03”灾后恢复重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第二批项目承包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工程包含在该项目内。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所涉地质勘察劳务工程分包给三0六公司。2017年,三0六公司将承包得来的涉案地质勘察劳务工作转包给***,***取得该地质勘察劳务工程的承包权后又将该涉案地质勘察劳务工程以95元/进尺米再次转包给***。工程完工后,经***与***进行结算,***共欠***地质勘察劳务费577087元,***出具加盖有“三0六公司项目部”印章的欠条一份给***。工程结算前后,***共计支付***地质勘察劳务费210000元,余367087元未支付。
另查明,本案所涉工程发包方为鲁甸县卫生健康局(后实际发包方变更为鲁甸县中医医院)、总承包方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追加鲁甸县中医医院和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承担责任。***及***均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身份证、三0六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络查询截图复印件、鲁甸县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岩土工程勘察投标文件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昭通市鲁甸县中医医院施工勘察记录、欠条一份;本院依***的申请调取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三0六公司将承包取得的地质勘察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勘察资质和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又将该地质勘察工程再次转包给同样不具备勘察资质和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且未经发包方同意,属于违法转包,属于无效合同。为此,三0六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支付的劳务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连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劳务费人民币3670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6元,由云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高永军
人民陪审员  陈太瑜
人民陪审员  戈时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艳红
书记员马亚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