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657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平乐老年***,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平乐路上段84号。
法定代表人曾秀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利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
法定代表人覃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婷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1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曹彪,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平乐老年***与被告宾利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诚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平乐老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平乐老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平乐老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1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平乐老年***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