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23执保2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
法定代表人:余方富。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闫石贵。
申请执行人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23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23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小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