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2183号之一
原告: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金江明珠商业3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62072Q。
法定代表人:余方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566号玖轩花苑小区4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74067F。
法定代表人:闫石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将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