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7民初10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金***商业3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