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6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珠,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应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