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7号
原告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应堂,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北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建忠,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
被告张小放,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告武汉弘阳诚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忠、张小放、武汉弘阳诚信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建忠、张小放、武汉弘阳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旭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