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正街**。
法定代表人姚科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常青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史应堂,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退还多支付的款项84292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 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