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4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12层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女,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诉人***与上诉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晟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要求***、新宏公司、浩晟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故***的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工作范围为:工程基础地梁垫层浇筑砼工序至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刚性屋面、塔机基础等所有砼浇筑工作,养护工作全部在内,砌体工程从基础井圈,地梁砖胎膜,地下室集水井起至以上内外墙、女儿墙,设计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全部切题工作在内;粉刷工程根据设计该工程内墙抹灰、外墙接缝挂网打底,地下室找平,屋面所有找平起坡清光开格,厨卫间找平,所有防水找平及保护层等全部工作程序在内(不含二次精装工程)及车道进出部位砼浇筑、清光、**等工作。工程款按118元/㎡包干价×建筑面积统一结算需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内容,而***提交的《泥工对量表》载明已完工程量并非合同全部工程量。***与浩晟公司未办理结算,鉴于***施工的工程造价系本案基本事实,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确定,二审中***、浩晟公司均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确有必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