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9870号
申请人: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德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比克公司名下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一年。申请人利德公司的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若保全错误,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全价值55万元,担保价值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五十五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