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

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格林美(武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4496号 原告: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C地块金荷花园C区9栋2层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美(武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毕铺村格林美工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林美(武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