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

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保1152号 申请人: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利德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0122民初987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五十五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自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