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

***与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4民初139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元,漳州市诏安县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木桥万达广场11栋14楼2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66346315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