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

***与***,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63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石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34631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鑫 书 记 员 郑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