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

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上诉人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0)湘028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2、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本案应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0)湘028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醴陵市,一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