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上诉人江汉油田恒实石油工程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0)湘028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2、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本案应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0)湘028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醴陵市,一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