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62扬州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362号
原告扬州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元,由原告扬州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束玮
书记员  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