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2民初289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
被告:佛山市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之东崇南村第十四、十五、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商铺第******商铺,营业执照:9144060531501254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佛山市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