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45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庙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庙山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文本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区文昌大道3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海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庙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海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