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7民催11号
申请人: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29街45门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月21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8年3月28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280959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2,5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30日、付款行全称为汉口银行青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武汉云台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