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301号
申请执行人**周,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三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三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三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三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柳